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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结算中综合单价不合理,审计单位能否调整中标价?

发表时间:2025-12-01 08:53

工程结算审计的核心是保障结算的合规性与合理性,但中标价作为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,审计单位并非可随意调整。综合单价不合理时,调整与否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、合同约定及计价规范,不可擅自变更。

中标价的法律效力是首要前提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中标价经招投标程序确认并载入合同后,即成为结算的基础依据。审计的职责是监督合同履行,而非否定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,因此在无特殊情形时,即便发现综合单价偏高或偏低,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,不得直接调整中标价。

仅在特定条件下,审计可依法依规建议调整。最常见的情形是工程量偏差超标,根据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,当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%时,超出部分或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可按规定调整,如工程量增加15%以上时,增加部分单价应予调低。此外,若存在合同约定的调整事由(如重大设计变更、不可抗力导致成本大幅波动),或发现投标报价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且造成非正常获利(尤其政府投资项目),审计可依据合同约定或计价原则,建议双方按合理成本与利润重新确定单价,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。

需明确的是,调整必须履行法定程序。审计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中标价,仅能提出调整建议,最终需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,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调整内容,且调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。无合法依据或未履行约定程序的单方调整,可能构成违约,不受法律保护。

综上,工程结算中发现综合单价不合理,审计单位不可随意调整中标价,仅在满足工程量偏差超标、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等法定情形时,可建议双方按程序合规调整,核心是维护合同严肃性与结算公平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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