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,工程变更作为调整施工内容、优化项目功能的重要手段,其管理与计价直接影响项目造价控制及合同履约秩序。施工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申报、审批、确认程序,这是保障变更工程量真实合规、计价有据可依的核心前提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,部分施工单位因赶工期、简化流程等原因,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便擅自新增工程量,给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带来诸多难点。为规范此类情形下的审核工作,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、合规合理,现将具体审核要点及处理原则阐述如下。
一、 明确审核前置条件,界定审核范围
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行变更程序新增工程量的审核,需以“事实为依据、合同为准则、合规性为前提”,首要任务是明确审核的前置条件,避免无依据审核。
1. 核实新增工程量的真实性:审核单位需联合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开展现场踏勘,通过实地测量、核对施工记录、查验隐蔽工程验收影像资料等方式,确认新增工程量是否真实发生,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外新增内容,杜绝虚增工程量、重复计价等问题。
2. 界定新增工程量的产生原因:区分新增工程量的成因是建设单位需求变更、设计缺陷修正,还是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失误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。若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新增,需进一步核查相关沟通记录、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;若为施工单位单方面行为,则需明确其责任主体,这是后续计价审核的重要依据。
3. 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:新增工程量对应的施工内容,必须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分,不得纳入结算审核范围,施工单位需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审核。
二、 梳理合同约定条款,明确审核原则
施工合同是工程变更及工程量计价的核心依据,针对未履行变更程序的新增工程量,需严格梳理合同条款,确立审核原则。
1. 查阅合同变更管理条款:仔细研读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申报时限、审批主体、资料要求等内容,明确施工单位未履行程序的违约情形及后果。若合同中约定“未按程序申报的变更不予计价”,需优先遵循合同约定;若合同条款存在模糊地带,则需结合国家及地方计价规范进行补充判定。
2. 确立“程序补正优先、责任划分跟进”的审核原则:对于真实发生且确属非施工单位责任的新增工程量,不应直接否决,而是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正变更程序,补充完善变更申请、现场签证、工程量确认单等资料,并由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对补正资料的真实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。对于无法补正有效资料的,需说明原因并提供替代佐证材料,否则不予认可。
3. 区分责任主体,划分计价权限:若新增工程量是建设单位指令导致,即便施工单位未履行变更程序,只要能提供建设单位口头指令记录、会议纪要等佐证,且工程质量合格,可按合同约定计价规则审核;若为施工单位擅自新增的施工内容,超出合同及设计范围,则该部分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,不予计价;若因施工单位自身施工错误导致返工、增补的工程量,同样不得纳入结算范围。
三、 细化工程量与计价审核要点
在确认新增工程量真实、质量合格、责任清晰的基础上,需从工程量计算、综合单价套用、费用计取三个维度开展精细化审核,确保造价精准可控。
1. 工程量计算审核: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,结合竣工图、现场踏勘记录、验收资料等,逐项核对新增工程量的计算过程。重点核查隐蔽工程、交叉施工部位的工程量,避免施工单位利用程序漏洞高估冒算。对于超出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施工内容,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予以核减。
2. 综合单价套用审核:优先采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;若投标报价中无对应项目,则参照工程所在地现行计价定额及市场价格信息,编制补充综合单价,并由建设单位、审核单位、施工单位三方协商确认。严禁施工单位因未履行变更程序而随意抬高单价,同时需核查材料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,杜绝虚报材料费用。
3. 费用计取审核:新增工程量对应的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,需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计取。若新增工程量未导致措施方案调整,不得额外计取措施费;若因新增工程产生夜间施工、冬雨季施工等额外费用,需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及费用计算依据,否则不予计取。规费和税金的计取需与施工单位资质、项目纳税要求一致,确保费用计取合规。
四、 审核争议的处理与审核成果的固化
针对未履行变更程序新增工程量的审核,极易产生争议,需建立规范的争议处理机制,同时做好审核成果的固化工作。
1. 争议处理机制: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审核结果产生争议时,首先通过三方协商解决,协商过程需形成书面纪要;若协商无果,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,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,或通过仲裁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。审核单位需全程留存审核资料,为争议解决提供专业依据。
2. 审核成果的固化:审核完成后,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,明确未履行变更程序新增工程量的核查情况、责任划分、计价依据、审核金额及核减原因。报告需附现场踏勘记录、补正资料清单、三方协商纪要等佐证材料,由审核单位、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。同时,将审核资料与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一并归档,确保审核过程可追溯、可核查。
五、 审核工作的延伸建议
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,审核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延伸管理建议:一是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,明确变更程序的执行标准及监督机制,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控;二是强化监理单位的现场履职责任,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行为,并做好现场记录;三是建议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细化未履行变更程序的违约责任,从源头规范施工单位的变更申报行为。
综上所述,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行变更程序新增工程量的审核,需兼顾事实真实性与程序合规性,既要避免因程序瑕疵否定真实发生的工程量,也要杜绝施工单位利用程序漏洞谋取不当利益。通过明确审核前置条件、梳理合同条款、细化审核要点、规范争议处理,才能确保审核结果的公平公正,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,保障项目造价管理的严肃性与合理性。